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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06:02:00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全面推进产业与教育深度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通知,全面部署我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

一、建设培育范围和条件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1.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航空、电子信息、中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幸福产业、绿色食品、生态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和已纳入江西产教融合实施方案中的“产教融合战略联盟”、“产教融合重点创新中心”和“产教融合育人基地”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2.在江西省内注册经营并纳税(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6个月以上实习实训,高新技术企业年均30人次以上,生产型企业年均120人次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班级或学科专业点,近3年年均接收订单班学生60人以上。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并将成果进行转化,近3年年均产生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累计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3.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校企合作中未出现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动态实施”基本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确认、建设培育等程序实施。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方案要求自愿申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按照“建设培育范围和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并能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江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佐证材料(PDF格式)由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通过《江西省社会事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省直部门直接与省发改委联系(0791—88915165)。

各地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实施。争取今年年底前公示第一批。

2.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协助审核申报企业的债务、环保、质量、安全、信用、税收等不良形为和记录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向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在企业内设置负责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专门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期至少1年,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三、支持政策和管理

1.支持政策。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支持范围。

3)对与省内职业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纳入现代学徒制省级试点,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对培育企业接收的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发展基金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2.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将会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衔接,掌握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并及时下发补充通知或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公告。

2.请拟申报的企业认真履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职责,对照标准和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和培育,提高质量和水平。

附件:江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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