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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处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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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处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

产教融合处印章的刻制、注销,由综合服务科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申请、备案。对刻制、注销的印章,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

产教融合处部门内部所有印章原则上由综合服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需经科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批准,进行事项登记后方可用印,未经处事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负责印章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留存科室负责人签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用印凭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要求的,不予用印,需申请人完善报备手续后,方可用印。

(二)以部门为单位印发文件、会签文件、对外联系公务、进行表彰等,使用部门印章的,需经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事项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三)上行文或向上级领导报送材料使用部门印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事项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四)以科室名义报送文件、开具证明等,需经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事项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五)对因工作紧急急需用印,且暂时不能取得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需申请用印科室通过钉钉办公软件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示批准用印凭证,对事项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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