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服务科负责全处财产物资购、领、用、存,登记造册,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财产物资购置,凡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必须按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未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大额支出,按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
三、凡需添置办公用品或其他财产的,应由使用科室写出财产购置申请报告,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服务科按学校规定统一购置与发放。
四、综合服务科设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发生的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要及时、完整地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五、物资领发时,必须由使用人签字。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用财产报废时要有原残件,否则由领用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在用财产丢失,由领用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六、各领用科室和个人对领用财产应节约使用,不得公物私用。
七、使用的财物需要维修的,报告综合服务科,由综合服务科核实,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再进行维修。
八、综合服务科要每季度组织财产清查, 一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九、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打印机、电话机、文件柜、空调等办公用具,由综合服务科建立台账,一律放在各办公室使用,不得私自带回家据为己有。
十、教职工调离时应将所领财物移交综合服务科,财产关系未澄清、未移交清楚的,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